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2022-02-14 16:02:21 山东水木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882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订并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8项。针对不同规模、排入水体类别等因素分设不同浓度限值。规模划分为500m3/d以上、50m3/d-500m3/d、5m3/d-50m3/d、5m3/d以下四档;排入水体类别划分为Ⅱ类、Ⅲ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两类。同时,在管理要求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在重点地区可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规模大于 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DB 11/ 890—2012 表 1 的规定。

2.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执行 B 标准。

(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执行 B 标准。

(3)规模小于 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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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规模大于 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A 标准,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A 标准。

(2)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按 4.1.2 要求执行。

2.2014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规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2)规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3)规模小于 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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