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2-02-17 14:13:53 山东水木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725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山东省内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18918的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乡(村)镇工业污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1.规模大于5m3/d(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一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2.规模小于5m3/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3.规模大于5m3/d(含)且出水排入GB3838-2002 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 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规模小于5m3/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 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三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自本标准实施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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