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2022-02-23 16:38:49 山东水木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44

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2019年4月8日,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该标准对排放限值进行了分类分档,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三级标准又分为A、B、C标准,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规模小于1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C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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